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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回国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2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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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人员在学习期间
申请短期回国的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更好的完成留学任务,现就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回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利用假期回国补充研究材料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习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参照前述人员管理的公派留学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在瑞学习期限须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申请回国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者,需有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导师或合作者的同意函;
申请回国补充研究材料者,必须是利用瑞典学校或研究机构的公共假期,且必须有导师或合作者的同意函。
三.申请及批准程序
申请者须提前1个月向使馆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寄负责老师),说明回国的理由和拟回国的时间和期限,并出具相应的正式邀请函和导师或合作者的签名同意函。
申请经使馆教育处同意后,方可回国。
四.回国期限
留学期间申请短期回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回国补充研究材料最多一次。回国参加会议一般不超过15天;回国补充研究材料,暑假期间回国不超过30天,寒假期间回国不超过21天(均含往返时间),回国费用自理。
经批准回国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不需退还回国期间的奖学金;超过规定时间的,应按超过的天数退还相应的奖学金。